典当须知

一、典当时应提交的资料

  出质人(或抵押人,下同)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企业法人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。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,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出质人属个人的,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。

二、质物评估

 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,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价值评估,价格较高的物品,亦可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评估核定。

三、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

 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%即付,变现率较高的质物,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%。

  本行设定当期为五天至六个月不等,供出质人选择。到期不能回赎的,出质人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。

四、典当利息和费用

  (一)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(含上浮)执行。

  (二)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、保管费、保险费,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,在支付当金时一次行扣收。

  (三)典当抵押综合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。

五、质物保管

 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。质物如有毁损、遗失(自然毁损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),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。

六、回赎与绝当

  当期未满,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,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。

  当期届满,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,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。

  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,视为绝当,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。

七、当票挂失

  当票是出质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。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,若挂失前质物已被冒领,本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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